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温岭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温岭商会章
程》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会费缴纳标准
及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凡按照《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温岭商会章程》批准入会的会员均应依照本
办法缴纳会费。同时,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拓展
商会发展的原则,严谨的掌握使用。
第二章 会费缴纳及标准
第三条 收缴原则
(一)按年缴纳,每年收缴会费一次。
(二)年中入会会员按所担任职级按年收取。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XX万元/年;
(二)执行会长:XX万元/年;
(三)监事长:X万元/年;
(四)名誉会长(有经济实体)X万元/年,无经济实体的不
缴纳会费;
(五)常务副会长:X万元/年;
(六)副会长:X万元/年;
(七)理事:XX元/年;
(八)其他普通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不得用物品及其
他方式抵扣。
第六条 在本会担任顾问的领导干部和专家以及聘用的
专职工作人员免缴会费。
第七条 会员会费第一年度在成立大会召开后10日内缴
纳到位,其后每年的会费于12月31日之前缴纳。
第八条 会员被除名不退还所交的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特
制定如下会费管理(使用)规定:
(一)商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开支管
理小组。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建立会费收支账
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
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商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
务范围内以及相关事业的发展需要;也可用于支付本会专职
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但不得挪作他用,更不
准侵占和私分。如果违反,将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相
应的处罚。
(三)商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
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才可由
理事会批准离职。
(四)商会会费开支数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
秘书长报会长审批,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财务管理小组会
议同意。会费开支账目须每月装订成册,经秘书长、会长签
字后交监事长审核。审核中若出现问题则提交财务管理小组
议定。
第十条 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由监事长定期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协办和兵团
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温岭商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