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 话:0991-4185665
传真:0991-4185965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企业)和个体会员(个体工商户)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温岭籍人士且在新疆兵团或在疆投资办实体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温岭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且经营稳定、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 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或被取缔、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或受到刑法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在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会长授权的情况下,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产生造成本会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