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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A座2415-241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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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温岭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温岭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国梦”为己任,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建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兵团经协办)的指导下,经新疆兵团民政局依法登记,由在新疆乌鲁木齐及全疆各地州的各类温岭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者自愿加入的区域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以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为指导,全心全意为温岭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维护温岭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温岭企业诚信守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团结协作,自主创新,互利双赢,和谐发展,组织在疆温岭籍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兵团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着力于吸引更多的温岭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并成为温岭与新疆兵团其他地区经贸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新疆和浙江温岭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新疆兵团经协办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疆兵团经协办和新疆兵团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会也主动接受温岭市委、市政府、温岭市工商联及浙江省对口援疆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2号创想国际大厦2424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建议与合理诉求,协助会员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和政策的信息,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活动,建立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开展有利于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会员企业的良好形象。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

(五)注重两地资源和区域优势的结合与互补,吸引更多的温岭企业来新疆和新疆企业到温岭投资发展;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做到大帮小、小促大,充分发挥温岭籍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企业)和个体会员(个体工商户)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温岭籍人士且在新疆兵团或在疆投资办实体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温岭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且经营稳定、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       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或被取缔、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或受到刑法处罚;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在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或会长授权的情况下,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产生造成本会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五) 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等事项;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荣誉会长1名,名誉会长不超过2名,监事长1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11名,副会长不超过13名。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温岭会员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办公室主任为聘用专职,必须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和知识水平及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协助会长定期对商会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中途变更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温岭籍在新疆兵团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执行会长由本商会最高领导人会长或经由商会理事会会议决定产生,主要负责领导本商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有本商会正常运作的决策权,受会长制约,对理事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领导商会工作,对商会的发展和自身建设提出指导意见。

(二)负责衔接政府领导工作,贯彻政府领导指示。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四)带领本商会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商会的活动计划;

(五)主持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商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并分管有关部门工作;

(二)协助解决商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认真组织商会会议精神 以及各项决议的落实,严格商会会费收取制度;

(四)负责内外联系,积极努力发展商会会员,捕捉商会发展商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五)组织落实商会重要的接待工作;

(六)做好会员之间的思想工作,负责协助解决商会会员之间、企业之间、商会会员与其他商会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经济纠纷,实现和谐共处;

(七)负责检查商会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真正实现温岭商会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商会决定的事项,以及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在新疆工作的温岭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年收取。具体细则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项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要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财会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社会的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新疆兵团经协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兵团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任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XXXXX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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